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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德盛稳健(255010)公告正文
国联安稳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9月)
公告日期 2009-09-22 来源 巨潮网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80号文批准募集设立,核准日期为2003年6月16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3年8月8日正式生效。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9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4
二、 释 义..............................................................................................5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3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九、基金的投资......................................................................................41
十、基金的业绩......................................................................................53
十一、基金财产......................................................................................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6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6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5
十七、风险揭示......................................................................................79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二十四、备查文件.................................................................................110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人: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人除外)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人: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2003年8月8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层
办公地址:同上
设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电话: 021-50478080
联系人:童鹭榕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文批准,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德国安联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51%; 德国安联集团出资比例为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 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日本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卢森堡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 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英文)。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营运董事、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 (原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现担任德
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4)庹启斌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君安证券营业部经理,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君安证券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君安证券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君安证券债券部总经理,君安证券副总裁。现同时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5)李迅雷先生, 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研究所、君安证券研究所。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总经济师,中国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6)先江先生,董事,德国基尔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德累斯登银行德国法兰克福总部机构投资银行部投资顾问,机构资产管理资深投资顾问,机构资产管理驻远东区代表,德累斯登银行德国法兰克福总部业务发展部资深经理,台湾德盛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担任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发展负责人。
(7)许冠庠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物资局局长、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8)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在山东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88年到国家司法部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1993年受司法部指派筹建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任常务副主任、主任,后中心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任主任。现任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兼德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9)Bernd-Uwe Stucken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执业律师,商业经验超过15年。现同时担任 Salans 上海代表处的执行合伙人、 Sto AG和Lenze Drive Systems (Shanghai) 公司的董事。
(10)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国NEXIA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集团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
2、监事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Eric Chun Hung Lai (黎俊雄)先生,监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澳洲执业会计师,财务学博士。历任Taisho Marine & Fire Insurance(新加坡)会计主任,Sun Alliance Insurance(新加坡)会计师,Swiss Reinsurance(新加坡及香港)会计总监,安联保险亚太区财务总监。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财务与控制总监。
(3)古韵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现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许小松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
(2)谢荣兴先生,督察长,高级会计师,上海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黄埔营业部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和交易总监、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3)王峰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渤海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研究员、天同证券研究所金融创新部主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产品主管、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业务发展部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周泉恭先生,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科长、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主管、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荷兰荷银梅隆环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历任基金经理:
孙建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03年8月至2004年9月,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
钱建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
孙蔚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05年9月至2007年4月。
冯天戈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2009年9月22日公告)
现任基金经理:
傅明笑先生,硕士研究生。傅明笑先生于2004年7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年12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需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7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27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19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环球金融》、《全球托管人》、《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评选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8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一次性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成为国内首个通过此认证的托管银行。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电话:021-50478080
联系人:茅斐
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联系人:田耕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 6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http://www.gtja.com
3)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13
联系人:金蕾
4)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83888
联系人:魏明
网址:http://www.csc108.com
5)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0764
联系人:黄新波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6)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王序微
网址:http://www.sw2000.com.cn
7)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张小波网址:
http://www.htsc.com.cn
8)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李洋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9) 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市爱河桥路28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爱河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0) 名称: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1)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网址:http://www.htsec.com.cn
1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http://www.gf.com.cn
13)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4)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联系人:虞谷云
网址:http://www.spdb.com.cn
15)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16)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475
联系人:万丽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17) 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http://www.lhzq.com
18)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电话:(010)67596093
联系人:何奕
网址:http://www.ccb.com
19)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3
联系人:陈宇
网址:http://www.hxb.com.cn
20)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http://www.i618.com.cn
21) 名称: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21-58788888
联系人:高滋生
网址:http://www.ydstock.com
22)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电话:010-62267799
联系人:师敬泽
网址:http://www.hysec.com
23)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10)66581661
联系人:潘冬亮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4)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网址:http://www.dfzq.com.cn
25)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21)63586189
联系人:钱庚旺
网址:http://www.nbcb.com.cn
26)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联系人:王伟力
网址:http://www.962518.com
27) 名称: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 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联系人:刘权
网址:http://www.cjis.cn
28) 名称: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 (博爱大厦) 20层-25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 陈梅
网址:http://www.ajzq.com
29)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021-33169089
联系人: 李芳芳
网址:http://www.ebscn.com
30)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董利平(代行)
电话:0471-4962367
联系人:常向东
网址:http://www.cnht.com.cn
31) 名称: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联系人:孙赉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32) 名称: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联系人: 王霖
网址:http://www.qlzq.com.cn
33) 名称: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高颂
电话:0755-83710885
联系人: 曾敬宁
网址:http://www.ytzq.net
3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22626198
联系人:蔡宇洲
网址:http://www.pingan.com/bank/
35)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 话: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电话:021-50478080
联系人:仲晓峰
(二)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同上
负责人:蔡廷基
电话:021-22122888
联系人:彭成初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6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3]80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2003年7月3日至2003年8月5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3,666,118,147.8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3,509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成立)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3年8月8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 2003年9月19日
赎回开始日: 2003年9月19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投资人、直销网点网上交易投资人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现场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现场进行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人之后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以及办理定期定额业务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3、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两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三)基金的特殊交易
1、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转托管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3、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交易账户下同时持有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两只或两只以上的基金,则可以办理一只基金的份额向另一只基金的份
额的转换。办理基金转换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转换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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