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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优势(150003)公告正文

建信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号)

公告日期 2009-10-30 来源 巨潮网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9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月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9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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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2月1日证监许可[2008]21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2008年3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本基金可能因为暂时未达到上市条件而不能上市交易所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9年9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9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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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5
九、基金的转换运作方式条件及相关事项....................................................37
十、基金的投资................................................................................................38
十一、基金的业绩............................................................................................48
十二、基金的财产............................................................................................5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2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八、风险揭示................................................................................................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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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0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1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9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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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优势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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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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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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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不少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最低募集份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
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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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
认购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
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的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基金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
发售 指通过场外认购和通过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或
营业网点)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
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
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销机构的行
为;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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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买卖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型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
应计利息、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救生艇”条款 指当基金运作满一年之后,如果连续60
个交易日折价率都大于15%,则本基金将
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转换运作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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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
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
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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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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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
理部、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海外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
展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
营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15个部门,以及深圳、成都
和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6 年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
位。1993 年获英国Heriot-Watt 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
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
获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
马梅琴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1984
年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处副
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外币储蓄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部自动服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证券业务处处长、中国
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兼证券处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
俞斌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助理。1992年
获南京大学计算数学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分行泰州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处长。
欧阳伯权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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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获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泰
保险公司管理级培训员、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
险部副总裁,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王曦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
党组书记、党组成员。1992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2000 年湖南财经学院财务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2008 年中央党校
在职研究生毕业。历任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副主
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部
副主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党组成员、常务副
总经理。
顾建国先生,独立董事,现任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1984 年
获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1991 年获浙江大学经济系宏观经济
专业硕士学位,1994 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兼财会部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副总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关启昌先生,独立董事,现任MORRISON & Company Limited 总裁。
1970 年获新加坡大学会计学(荣誉)学士学位。并于1992 年修完斯坦福大
学行政人员课程。历任Accountant General’s Office, Singapore Government
会计师、Turquand Young, Chartered Accountants Hong Kong 核数师、
Irish,Young & Outhwaite 核数师、Bechwith Kwan & Company, Chartered
Accountants Australia and Hong Kong 合伙人、美林证券总裁、协和集团董
事兼总经理、Morrison & Co.,LTD 总裁。
沈四宝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1981 年获北
京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法学院院长。
2、监事会成员
冯丽英女士,监事会主席,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部
门总经理级)。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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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副部长、副主任、薪酬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秦皇岛耀华国际浮法玻
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监事。
谭旭耀先生,监事,现任信安国际公司亚洲区财务分析专员,负责信
安亚洲区营运公司财务事务管理、信安亚洲区业务财务分析及预测、项目
管理、资本计划、并购活动、策略分析、风险管理、精算事务等。
唐湘辉女士,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财务)有限公司监
察审计部经理。1994 年获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学士,2007 年获得清华-麦
考瑞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职员、
原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科员、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职员、中
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结算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主
持工作)、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挂职锻炼)。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际
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铁矿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
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
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
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
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国泰基金管理公司(任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任
督察长)。
徐军先生,副总经理。1990 年获上海交通大学物理系理学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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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获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物理学博士学位。历任纽约Exis 顾问公司高级
分析师,巴黎百利银行交易和资产投资部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和董事、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信安国际第二副总裁和中国业务负责人。
2005 年9 月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特别助理;2008 年7 月起,任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张延明先生,副总经理。1993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学士学位,
1997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深圳市建设集团、
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行
长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06 年11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08 年6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总经理助理,CFA,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1998
年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2 年10
月至2004 年5 月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4
年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
监等职,于2005 年3 月16 日至2009 年3 月17 日期间担任景顺长城鼎益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于2007 年6 月18 日至2009 年
3 月17 日期间担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3 月加入本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
副总经理、重庆审计特派办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
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杰女士,硕士,证券从业五年。1998年7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数学
系统计与概率专业,获理学学士学位。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数量
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3年7月加入首创证券研究部任研究员。
2005年11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金融与房地产行业研究员、高级
研究员、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3月19日
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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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经理自基金合同生效2008年3月19日至2009年8月31日为陈
鹏、徐杰;2009年9月1日至今,本基金基金经理为徐杰。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总经理助理。
王加英先生,研究部总监。
汪沛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吴剑飞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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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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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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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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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
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09年7月发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
总资产排名位列第56位,一级资本排名位列第49位。截止2009年6月末,交
通银行总资产超过人民币3万亿元,2009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55.7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
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行长,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常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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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执行董事、副行长;2006年9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
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 年1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
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
控巡查处处长;2001 年1 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02 年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 年12 月起任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9 年6 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4 只,包括博时
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
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
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
(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 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
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建信优势
动力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
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
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 混合、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泰达荷银成长股票、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泰达荷银稳定股票、泰达荷
银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
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
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
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 类产
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五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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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
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
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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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
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
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
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
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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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28800
2、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zse.cn)。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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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秦莉
联系电话:010-65541405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目前,该基金处于封闭期,不存在代销与申购的事宜,本基金只能在
交易所交易。本基金场内交易机构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 58598839
传真:(010) 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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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徐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邮编:
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单峰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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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8 年2 月1 日证监许可[2008]216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5 年。
(五)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
场内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
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场外发
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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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8 年2 月18 日至2008 年3 月17 日在场内、场外进行发
售,并于2008 年3 月12 日提前结束本基金发售。本基金合同已于2008 年
3 月19 日生效。
(八)募集限额
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下限为40 亿份。
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上限为60 亿份。具体控制措施见《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2、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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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万元≤M<1000 万元 0.6%
M≥1000 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
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①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②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
许撤销。
③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④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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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累计金
额计算。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人民币,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
低于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
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十一)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网定价发售,
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场内会员单位。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
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
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
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等各项费用。
(3)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场内发售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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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
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①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办理场
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②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
许撤销。
③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④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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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 份的须为1000 份的
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利息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
额计入基金资产。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募集结果
截止2008 年3 月12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14,266 户,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共计4,642,697,415.25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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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3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32 亿元人
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2008 年3 月19 日生效。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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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达到1.20 元,
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合同期限为5 年以上;
2、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 亿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连续六个月没有达到
1.20 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
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根据本基金2008 年9 月16 日颁布的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于2008
年9 月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不再具备本章第1 节第1 款第(1)-(4)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基金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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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
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
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
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终止上
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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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转换运作方式条件及相关事项
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转换运
作方式,转成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一)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1 年后,若基金折价率连续60 个交易日超过15%,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30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其中,当日基金折价率=1-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
整。
(三)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失败
若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同和法
律法规规定的召开条件,基金将保持封闭式基金运作方式。
若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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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
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通过对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来
分散和控制风险,在注重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来获取
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
的0-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
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可以为0。股
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寻找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
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
资金利用效率。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行业特征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精选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
公司,以此为基础进行积极投资管理,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中国
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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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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