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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增长(163803)公告正文

中银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号)

公告日期 2009-10-31 来源 巨潮网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月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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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5]197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年3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09年9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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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3
二. 释 义....................................................................................................... 3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托管人...............................................................................................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七.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33
八. 基金的投资............................................................................................... 34
九. 投资组合报告........................................................................................... 37
十. 基金的业绩............................................................................................... 41
十一. 基金的财产............................................................................................... 41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42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46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7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9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十七. 风险揭示.................................................................................................. 5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摘要................................................................................. 7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77
二十四.备查文件...............................................................................................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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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银
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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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深交所《业务细则》 指2005 年7 月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5
年7 月14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指2005 年7 月2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并于2005 年7 月26 日起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 年6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
银行”)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理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销售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深交所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交所和本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
所会员单位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场内或交易所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理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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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
准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其
他交易申请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日常交易 指日常申购、日常赎回
日常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2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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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根据销售
机构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其持有的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2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价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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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 楼
3. 设立日期:2004 年8 月12 日
4.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5. 执行总裁:陈儒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 楼
7. 电话:(021)38834999
8. 传真:(021)68872488
9. 联系人:范丽萍
10.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11.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贾建平(JIA Jianpi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高级经济师。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副主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
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罗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香
港)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
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总经理等职。兼任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副理事
长。
陈儒(CHEN Ru)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经济学博士、
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交所筹建。历任深圳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
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原中银国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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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杰(DONG Jie)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深圳
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
党委委员等职。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国籍:英国。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葛岱炜先生于1977年—1984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Lazards)
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LIM),曾担任欧洲、
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并后,
加入贝莱德。
赵纯均(ZHAO Chunj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副理事长等。历
任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副教授、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一副院长、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于鸿君(YU Hongj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
京大学校长助理。曾任石河子大学副校长、西安交通大学教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内蒙古包头市市委副书记(挂职)。北京大学外国经
济思想史专业博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硕士、西安交通大学低温工程专业学士、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
葛礼(Gary Rieschel)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创办者,
现任董事总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合资企业清洁能源、清洁技术论
坛的顾问委员会,并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THQ的独立董事。曾在美国知名技术公司思科、英特
尔等任高级营运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布斯、红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球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
之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任品质保证经理,在美国NCube公司、思科公司以及日本Sequent公
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SOFTBANK/Mobius风险资本的创办者、董事总经理。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
硕士,里德学院生物学学士。
2. 监事会成员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力资源
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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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陈宇(CHEN Yu)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现任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信息资讯部门主管,参与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曾在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公司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9 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
3. 管理层成员
陈儒(CHEN Ru)先生,董事、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
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建。历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
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执行总裁。
俞岱曦(YU Daixi)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全国社保基金106组合基金经理、基金丰和基金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普润
基金经理助理、行业分析师。2008年4月至今任中银增长基金经理,2009年4月至今任中银优选基
金经理。具有11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毅伟商
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
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
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
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4.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俞岱曦(YU Daixi)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经济学硕士。曾任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保基金106 组合基金经理、基金丰和基金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普润基金经理助理、行业分析师。2008 年4 月至今任中银增长基金经理,2009 年4 月至今
任中银优选基金经理。具有11 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陈志龙(CHEN Zhilong)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副总裁(VP),
理学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员、经理。2007 年8 月至今任中银增
长基金经理,2008 年4 月至今任中银策略基金经理。具有7 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验,持有全球
风险专业人员协会颁发的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全球风险协会(GARP)会员证书,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香港财经分析师协会会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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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基金经理:
伍军(WU Jun)先生,国际金融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软件工程学硕士。完成美国德克萨斯
州立大学商学院EMBA 课程学习,并曾在英国伦敦接受美林投资的全球资产配置培训。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总部负责人、光大证券(上海)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具
有12 年投资、分析经验。具备基金、证券、期货从业资格。2006 年3 月至2008 年4 月担任中银
增长基金经理。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俞岱曦(副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总裁)、孙庆瑞(副总裁)、甘霖(副总裁)、张发余(副总裁)、陈志龙
(副总裁)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寻明辉(副总裁)、李建(助理副总裁)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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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
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
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安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
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
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
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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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
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
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环境
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
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二个
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
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
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法律
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营销管理
制度。
4) 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
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 环境是指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等内容。
2) 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营管
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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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在
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整体经营活动的控
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由各级组织结合不同的业务而进行的控制。
7.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
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线业务、
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 交易业务控制;
??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 法律合规控制;
?? 内部审计控制;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 危机处理控制;
?? 信息披露控制。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8.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9.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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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 年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7 人,平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2009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27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19只。至今已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
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环球金融》、《全球托管
人》、《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评选为2008年度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8项国内外大
奖。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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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
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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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
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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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
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
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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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 楼
法定代表人: 贾建平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 楼
执行总裁: 陈儒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徐琳
2.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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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联系人: 万丽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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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电话: (021)68604866
联系人: 张静
网址: www.bocichina.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褀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深圳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 400-8866-338
联系人: 袁月
公司网址: www.pa18.com.
12)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晨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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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 021-962505
联系人: 邓寒冰
公司网址: www.sw2000.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李洋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客服电话: 961133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 黄健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权唐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1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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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商务大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 0571-96598
联系人: 俞会亮
公司网站: http://www.bigsun.com.cn
1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服电话: 0531-96577
联系人: 丁韶燕
公司网站: http://www.zxwt.com.cn
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 95578
联系人: 王邦金
公司网站: http://www.gyzq.com.cn/
2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 何晔
客服电话: 400-888-8555
网址: http://www.lhzq.com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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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 张勤
客服电话: 4008001001,020-96210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莫晓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或 http://www.txjijin.com
25)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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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 罗春蓉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 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交所和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
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
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法定代表人: 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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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 号汇亚大厦1604-16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单峰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
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在交易
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并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在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
行申购、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 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 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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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2 . 开放日与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受理申购与赎回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受理时间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在下次受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受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
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
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
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须按代销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代销机构(网点)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或之后
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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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将在T+7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根据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定,在直销网点的场外最低申购
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可以赎回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数额以及基金交易账户保有最
低基金份额限制,调整前应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和赎回金额的处理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方式参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代
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受以上数额限制。
(七)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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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50 万元 1.5%
50 万元(含)-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6%
大于500 万元(含) 1000 元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以内 0.25%
场外赎回费率
2 年(含)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不区分持有期限 0.5%
注1: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6 个月指181 日,1 年指365 日,2 年730 日,以此类
推。
注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1.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25%。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要求,
制定各类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区域、范围、行业、背景的基金投资者;针对购买本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的基金投资者;通过特定交易方
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前述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进行调整。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
换费率在公告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 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对电子交易方式适用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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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惠的申购、赎回费率,且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基金管理人就电子交易方式进行
申购、赎回适用差别费率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至0.01 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2. 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实际确认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由结算参与人返还给投资
人。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份额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以四舍五
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或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但
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予以公告。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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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 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6)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款: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
3)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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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