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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成长先锋(378010)公告正文
上投先锋: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11月)
公告日期 2009-11-05 来源 巨潮网
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82 号文
核准日期:[2006 年9 月5 日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9 年9 月19 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
绩的数据截止日为2009 年6 月30 日。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
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2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28
八、基金的投资.............................................................................................................................35
九、基金的业绩.............................................................................................................................44
十、基金的财产.............................................................................................................................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4
十六、风险揭示.............................................................................................................................58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7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8
二十三、备查文件.........................................................................................................................78
1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2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成长先
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
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 个月更新1 次,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4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39.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代销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5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 号震旦国际大楼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 号震旦国际大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总经理: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
6
于2004 年5 月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8 月12 日,基金管理人
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
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67%和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
%变更为目前的51%和49%。
2006 年6 月6 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 年4 月29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 年6 月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7 年10 月8 日,基金管理人股东“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9 年3 月31 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 年3 月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英国伦敦
Coopers & Lybrand 咨询公司等,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上海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4 名:
独立董事:周道炯
大学专科学历,曾就学于安徽省委马列夜大学、中共安徽省委中级党校进修
班、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培训班。
曾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现任PECC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委员会主席。周道炯先生长期从事证券金融市
场监管工作,目前作为高级顾问为证券市场改革提供顾问咨询意见。
独立董事:姜波克
7
博士,自1985 年起任职于复旦大学。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复旦大学国际金
融研究中心主任。
独立董事:Robert Herries
获英国剑桥大学文学硕士学位。
历任JF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南非标准银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
现任Tree Line Advisors (Hong Kong) Limited 营运总监。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专任客座副教授。
董事5 名:
董事:Clive Brown
获布里斯托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历任JF 资产管理亚太区(不包括日本)首席执行官。
现任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国际首席执行官,主管欧洲、亚洲及日本投资管理
业务。
董事:许立庆
获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富林明台湾业务董事长。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任协理、副总经理。
现任摩根富林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杨德红
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林彬
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8
曾任香港沪光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郭平
法律专业,本科学历,高级职称。
曾任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上海市人民
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纪委书记。
监事:谭伟明
曾任JF 资产管理北亚业务及营运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不包括合资企业)业务总监。
监事:俞楠
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中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资产管理主管、首席代表。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
历任摩根富林明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摩根富林明投
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刘樱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
历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傅帆先生,副总经理。
获伦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实业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志强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院学士学位。
9
曾任职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台湾金鼎证券公司、
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证券投资研究、公
司管理兼投资相关业务管理。
陈星德先生,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历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梓峰,1970 年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15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渣打
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法国兴业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元富证券上海代表处
研究主管,凯基(北京)管理咨询公司研究主管,2005 年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自2007 年3 月20 日起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基金经理。
许运凯先生,1969 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证券、基金从业经验8
年。2001-2006 年初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机械行业资深研究员,2006 年4 月加
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中国优势基金经理助理,现任研
究部总监,自2008 年12 月27 日起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唐建先生,任职时间为2006 年9 月20 日至2007
年5 月16 日;王振州先生,任职时间为2007 年11 月24 日至2008 年11 月29
日。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许运凯先生,投资副总监;
杨逸枫女士,投资副总监;赵梓峰先生,基金经理;杨安乐先生,基金经理;王
孝德先生,基金经理;董红波,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0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
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
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
11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
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2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
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
13
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
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
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
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
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
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
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
股东会
14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
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2008
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926.4亿元,较上年增长34%;平均资产回
报率为1.3%,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20.7%,分别较上年提高0.16个百分点和1.18
个百分点,居全球银行业最好水平;每股盈利为0.4元,比上年增长0.10 元;总
资产达到75,554.52 亿元,较上年增长14.51%;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
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21%,较上年
下降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31.58%,较上年提升27.17 个
百分点。
15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
纽约分行、伦敦子银行正式获颁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
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台,居全
球银行业首位。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500强」中列第20
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中由上年的第230位上升至第171
位;被《福布斯(亚太版)》评为“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 强”;被《银行家》
杂志评为“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财务指标)第一名”和“最佳商业银行”;被
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评为“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按揭贷款银行”;荣
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 “公司管治卓越奖”、《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
卓越奖” 、中国民政部颁发的 “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业奖”和香港《财
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
等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 余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
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 号(SAS70)进行的
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
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
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
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
16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
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9 年6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华夏兴华封闭、华夏兴和封
闭、嘉实泰和封闭、国泰金鑫封闭、国泰金盛封闭、融通通乾封闭、银河银丰封
闭等7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混合、融通新蓝筹混合、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宝康配置混合、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股票、华宝兴业宝康债
券、博时裕富指数、长城久恒平衡混合、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华夏现金增利货币、
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国泰金马稳健混合、银华-道琼斯88 指数、上投摩根中
国优势混合、东方龙混合、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华
宝兴业现金宝货币、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混合、博时稳定价值债券、银华价
值优选股票、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中信红利股票、工银货币、长城消费增值股
票、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LOF)、
华夏中小板ETF、交银稳健配置混合、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华富货币、工银
精选平衡混合、鹏华价值优势股票(LOF)、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华安宏利股票、
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银华富
裕主题股票、华夏优势增长股票、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工银稳健成长股票、信达
澳银领先增长股票、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混合、
富国天博创新股票、融通领先成长股票(LOF)、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工银红
利股票、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长城品牌优选股票、交银蓝筹股票、华夏全球
股票(QDII)、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南方盛元红利股票、交银增利债券、工银
添利债券、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华宝兴
业海外中国股票(QDII)、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宝盈增强收益债券、鹏
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华富收益增强债券、信诚盛世蓝筹股票、东方
策略成长股票、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2026 周期混合、信达澳银精华配置
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选股票(QDII)、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华
商盛世成长股票、信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票(LOF)、
华安核心股票、富国天丰强化债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灵活配置混
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银华增强收益债券、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华富策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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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长城双动力股票、上投摩根中小盘股票、华商收益增强债券、泰达荷银品
质生活股票、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银河行业优选股票、海富通领先成长股
票、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工银瑞信沪深300 指数、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国泰双利
债券、民生加银品牌蓝筹混合、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中欧稳健收益债券、万
家精选股票、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富国优化增强
债券、长城景气行业龙头混合等10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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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19
电话:010-66107900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2090060
传真:(0755)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090661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刘静
网址:www.cebbank.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电话: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汤嘉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021-63298615
网址:www.spdb.com.cn
(8)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01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2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962505、021-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联系人:胡洁静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7006/65076608-557
传真:(021)65213164/65081069
联系人:刘永、方凌云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转各营业网点
22
传真:(020)87555417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7)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联系人:盛宗凌
(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小波
联系电话:025-84457777-248
网址:www.htsc.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招商银行大厦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23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021-68634818-8503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021-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商务楼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 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2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2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八十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 0731-440331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2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720 号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热线:021-955036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9)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联系人:罗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
(上海)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3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66-99999、0755-961202
网址:www.18ebank.com
(3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cn
26
(3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客户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8)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c168.com.cn
(4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茂俊
电话:010-62294608-6240
传真:010-62296854
27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公司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 号汇亚大厦1604-1608 室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8621-61233277
联系人:郁豪伟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82 号文件批准,2006 年9 月1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6 年9 月15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本次募集的
净销售额为5,480,643,191.07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
的银行利息共计49,426.97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0,56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5,480,643,191.07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
28
的基金份额为49,426.97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5,480,692,618.04 份基金份
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 年9 月20 日生
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
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 个工作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账户
30
余额不得低于1000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0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
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
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1.0%
5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0.3%
10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31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
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0.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 个工作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一年 0.5%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
年
0.35%
大于等于两年小于三
年
0.2%
大于等于三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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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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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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