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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600011)公告正文

华能国际: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08-12-2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华能国际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于2008 年12 月23
    日召开的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的召开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我们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杨悦莹
    张金恩
    负 责 人:江惟博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