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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北高(600003)公告正文
ST东北高: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 2008-12-30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简称:ST 东北高 编号:临2008--036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08 年12 月29 日,我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编号为(2008)民二终字第94 号的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河松街支行”),
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
诉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详细情况如下:
一、案件概述
2002 年10 月、2004 年3 月我公司分别依法在中行哈尔滨市河松
街支行开立两个一般银行账户。
截止2004 年12 月30 日公司在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两个账
户中应有存款293,973,160.51 元人民币。
2005 年1 月4 日,公司要求付款时,被告知存款余额为
73,160.51 元,并被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以款项被其行长高山骗
取为由拒付存款,其余29,390 万元款项去向不明。
2005 年1 月,公司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向吉林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请求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存款的行为构成侵权;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及利息;
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中行河松街支行提出管辖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
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08 年3 月17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编号为(2006)高民
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具体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给付原告存款二亿九千三百九十七万三千一百六十元五角一分
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04 年1 月4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活期
存款利率计算)。
2、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五元三角八分,由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交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不服上述判决,于2008
年3 月28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2008 年12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编号为
(2008)民二终字第94 号的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具体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中行河松街支行
给付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具体判决如下:
变更原审判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给付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9,397.316051 万元及利息
(利息自2004 年12 月21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525.38 元,由中行河松街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12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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