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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北高(600003)公告正文

ST东北高: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 2008-12-30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简称:ST 东北高 编号:临2008--036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08 年12 月29 日,我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编号为(2008)民二终字第94 号的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河松街支行”),
    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
    诉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详细情况如下:
    一、案件概述
    2002 年10 月、2004 年3 月我公司分别依法在中行哈尔滨市河松
    街支行开立两个一般银行账户。
    截止2004 年12 月30 日公司在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两个账
    户中应有存款293,973,160.51 元人民币。
    2005 年1 月4 日,公司要求付款时,被告知存款余额为
    73,160.51 元,并被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以款项被其行长高山骗
    取为由拒付存款,其余29,390 万元款项去向不明。
    2005 年1 月,公司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向吉林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请求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存款的行为构成侵权;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及利息;
    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中行河松街支行提出管辖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
    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08 年3 月17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编号为(2006)高民
    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具体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给付原告存款二亿九千三百九十七万三千一百六十元五角一分
    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04 年1 月4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活期
    存款利率计算)。
    2、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五元三角八分,由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交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不服上述判决,于2008
    年3 月28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2008 年12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编号为
    (2008)民二终字第94 号的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具体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中行河松街支行
    给付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具体判决如下:
    变更原审判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给付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9,397.316051 万元及利息
    (利息自2004 年12 月21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525.38 元,由中行河松街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12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