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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600489)公告正文

中金黄金: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09-01-07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刘文艳出席股份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12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对象、参加会议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1月6日在北京安外青年湖北街1号黄金业务楼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94464620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54.11%。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股份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1、《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 章) 见证律师(签字)朱玉栓:刘文艳: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