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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北亚(600705)公告正文

S*ST北亚: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 2009-01-15

证券代码:600705 股票简称 S*ST 北亚 编号:临2009-006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 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或变更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一)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9年1月13日14:30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年1月9日、12日、13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黑龙江大学音乐厅。
    (三)股权登记日:2009年1月6日(四)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2(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则瑞先生(六)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总体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2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7,493,7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0544%。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296,8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148%。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2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8,196,857股, 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额的56.0742%,占公司总股本的39.43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及通过委托董事会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3代理人)共150人,代表股份2,526,42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额的 1.3093%,占公司总股本的0.920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 12,074人,代表股份105,670,43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额的54.7648%,占公司总股本的38.5188%。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代表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的计票汇总数据,表决结果为:股东类别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167,493,736127,650,25939,700,189143,28876.2120%其中:流通股股东 108,196,85768,353,38039,700,189143,28863.175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 59,296,87959,296,87900100.0000%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表决结果为: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表决结果1廖荣波 763,840同意2区鹤洲 694,400同意3陈芙蓉 645,120同意4赵占美 617,882同意45李成 540,396同意6上海高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537,600同意7张敏华 537,600反对8桂兴 505,416同意9刘代平 430,940反对10臧鸿芹 430,080同意鉴于同意该议案的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已超过全体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额的2/3,但同意该议案的参会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数,未达到全体参会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额的2/3。表决结果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规定的通过条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未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指派郭珊律师、霍晶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5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证处公证情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马颖对本次会议表决票的有效性及表决结果进行了公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过程合法,对《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投票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1、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股东大会公证书》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