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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缘药业(600557)公告正文

康缘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 2009-03-18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相关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做好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应进行充分披露。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监管局。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