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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000544)公告正文

中原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08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意见

公告日期 2009-03-26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08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的规定,独立董事路运锋、徐强胜、李伟真就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环保”)2008年度累计或本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1、中原环保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56号文和120号文的有关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合计对外担保总额2,500万元,占200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49%,符合56号文二、(二)条款的规定。
    2、中原环保为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的一笔贷款2,5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
    该笔担保系2006年底的重大资产置换完成前所提供担保的续展,担保期限为一年,至2008年10月15日到期。
    截至2009年3月17日,被担保方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已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2,380万元,由中原环保担保的该笔贷款余额为120万元,中原环保的担保风险已大幅降低。
    3、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没有违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件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路运锋、徐强胜、李伟真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