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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软控(002073)公告正文
青岛软控: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09-03-28
法律意见书第1 页 共1 页
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
议》,指派孙渲丛律师、马娴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2009 年3 月27 日上午9:00 在青岛市郑州路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
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
第2 页 共2 页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3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并通知
了全体股东。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
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27日上午9:00在青岛市郑州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
部会议议程,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
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对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单位证
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截止2009年3月24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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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代表人;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并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
议案:
1、审议通过《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08 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通过《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公司独立董事王竹泉、邵维忠、徐祥民、陈志宏做《独立董事2008 年度法律意见书
第4 页 共4 页
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
第5 页 共5 页
关于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琴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伟程 见证律师:孙渲丛
见证律师:马娴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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