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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600220)公告正文

江苏阳光: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09-03-2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09年3月3日,贵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09年3月27日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2008年3月5日,
    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该次董
    事会决议和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内
    容、出席对象等事项外,还包括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3 月27 日上午9 时在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
    光科技大厦如期召开,因董事长陈丽芬女士出差在外,不能主持会议,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王国尧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
    议通知的要求。江苏阳光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 2 -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642,067,69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00%。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4、《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公司关于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9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联股东江苏阳
    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向中国证监会撤回2009 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议案》;
    9、《由于会计差错对公司已披露的2008 年财务报表有关科目期初数进行追
    溯调整的预案》;
    10、《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江苏阳光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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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成宝
    陈晓玲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