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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000401)公告正文
冀东水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 2009-04-10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提高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当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审阅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事宜。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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