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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化股份(600423)公告正文

柳化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年修订)

公告日期 2009-04-1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年修订)
    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和协调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年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内容以议案单独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前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