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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601008)公告正文
连 云 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 2009-04-16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年4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制 定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为进一步提高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
(2008)48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初步书面审阅意见。
第五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职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3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职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以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对外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江苏证监局。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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