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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600598)公告正文

北 大 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 2009-04-2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初稿、正式稿等,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2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