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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600584)公告正文

长电科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09-04-2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
    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09 年3 月23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09 年4 月24 日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09
    年3 月25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
    告。
    上述公告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等事项外,还包括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24 日上午9:30 在公司荷花池会议厅如长电科技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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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共计140,564,06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86%。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董事会工作报告》;
    2、《监事会工作报告》;
    3、《长电科技200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08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方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2009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进行了分项表决:其中《关
    于投资12184 万元建立“高容量闪存集成封装技术的研究及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关于投资1730 万元对电路封装生产线自动化改造的议案》表长电科技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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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结果为未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长电科技200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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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增进
    阚 赢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