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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600526)公告正文

菲达环保:200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09-04-29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09 年4 月28 日在浙江诸暨市望云路88 号贵公司培
    训中心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菲达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
    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
    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
    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菲达环保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
    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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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 年4 月2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7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的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7 名,
    代表股份57,118,71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0.80%。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
    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菲达环保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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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2、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2)以57,091,211 股同意、0 股弃权、27,50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8 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5%;
    (3)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浙
    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参
    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4)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浙江
    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
    股份总数的100%;
    (5)以3,35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53,760,000 股回避,审议
    通过了《2009 年公司除尘器等产品运输业务框架协议》,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
    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6)以3,35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53,760,000 股回避,审议
    通过了《产品加工框架协议》,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7)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菲达环保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
    (杭州)事务所
    第 4 页 共 5 页
    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
    对,同意选举舒英钢为公司第届董事会董事;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
    0 股反对,同意选举何国良为公司第届董事会董事;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
    弃权、0 股反对,同意选举寿志毅为公司第届董事会董事;以57,118,711 股同意、
    0 股弃权、0 股反对,同意选举朱建波为公司第届董事会董事;以57,118,711 股
    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同意选举陈建国为公司第届董事会董事;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同意选举周明良为公司第届董事会董事;以
    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同意选举齐世放为公司第届董事会董
    事;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同意选举许永斌为公司第届董
    事会董事;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同意选举高翔为公司第
    届董事会董事;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同意选举蒋风云为
    公司第届董事会董事;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同意选举毛
    卫东为公司第届董事会董事;
    (9)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10)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成员的议案》,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
    反对,同意选举顾大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以57,118,711 股同意、0 股弃
    权、0 股反对,同意选举杨敏华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菲达环保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第 5 页 共 5 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孟 佳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