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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通化工(000059)公告正文

辽通化工: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09-06-18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1页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9年6月1日召开的四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年6月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17日在辽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李玉德先生主持。贵公司的法 律 意 见 书第 2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61393万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1.1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告》中所列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具有表决权100%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法 律 意 见 书第 3页(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