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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600266)公告正文
北京城建: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09-07-0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会议通知及同期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会议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相关法律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决议,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会议通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会议资料,金杜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30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11号城建开发大厦六层会议室举行。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584,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0%。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董事长刘龙华先生主持会议。
根据公司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股东帐户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股东、董事相关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文件的验证,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方式逐项表决并一致通过下列议案:
1.200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0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3. 2008年财务决算报告4. 2008年利润分配方案5.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7.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此外,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08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金杜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樊 林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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