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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600050)公告正文

中国联通: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09-11-0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〇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通商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2009年10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1.22009年11月3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4088号深圳市香格里拉大酒店如期召开。
    1.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常小兵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项逐
    项进行了审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过程进行了记录,并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2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持有13,670,757,147股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包括法人股股东和个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4.4951%。
    2.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
    2.3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3.1经通商律师见证,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通商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4.1综上所述,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2通商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3(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吴 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