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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股份(000973)公告正文

佛塑股份: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09-11-07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塑股份”)的委托,指派高向阳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佛塑股份于2009年11月6日召开的二○○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佛塑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佛塑股份董事会已于2009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佛山塑料集团股份2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11月6日上午10:00时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7号三楼会场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佛塑股份副董事长冯兆征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佛塑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10人,均为2009年11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佛塑股份股东。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137,257股,占佛塑股份总股本的30.71%。
    (三)佛塑股份五名董事、五名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五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3(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申请公开转让公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范围内三宗地块(按商住用途)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88,134,857股同意、0股反对,2,4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塑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4(本页无正文,为佛塑股份二○○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向阳中国 广州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