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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002211)公告正文
宏达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 2009-11-07
证券代码:002211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09-029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100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价格每股10.49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39,89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8,910,711.3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10,979,288.69元。以上募集资金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8年1月28日出具的苏天会验[2008]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项目:1)3万吨/年硅橡胶改扩建项目;2)4.5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改扩建项目;3)研发中心。
经2009年9月5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在3万吨/年硅橡胶改扩建项目实施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以东莞市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以东莞市黄江镇鸡啼岗村拥军二路88号为实施地点,实施其中3000吨/年硅橡胶改扩建项目。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述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入。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宏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署日期为2009年10月26日。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东莞宏达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92201040008857,截至2009年10月13日,专户余额为500万元,余款2500万元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工程进度从东莞宏达控股股东募集资金专户陆续划至该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东莞宏达3000吨/年硅橡胶改扩建项目(东莞宏达控股股东3万吨/年硅橡胶改扩建项目的一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东莞宏达、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东莞宏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东莞宏达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东莞宏达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东莞宏达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东莞宏达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艳英、龙飞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东莞宏达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东莞宏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东莞宏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东莞宏达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东莞宏达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东莞宏达、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东莞宏达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东莞宏达、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0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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