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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联油(000691)公告正文

*ST联油: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 2009-11-07

    证券代码:000691证券简称:*ST 联油 公告号码:2009-083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2009年8月15日,本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兰州市中院)递交了本公司诉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确认第三人支付给原告人民币38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被告公司33.92%股份事宜履行股权过户登记义务;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09年9月6日,兰州市中院受理了本公司的民事起诉,于2009年10月15日在兰州市中院3楼17号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详见2009年10月1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2009年11月5日,本公司收到本公司代理人发来的兰州市中院于2009年10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号]。
    《民事判决书》[(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号]判决如下:
    1、确认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800万元合法有效;
    2、由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和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33.92%的股权过户登记在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汉鼎公司承担50元,北京公司承担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新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本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因上述判决尚未生效,且相关股权过户手续还未履行完毕,目前无法就本此诉讼结果给本公司当期利润及经营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本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号]。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