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2-1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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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000031 |
股票简称 | 大悦城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2007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签署《写字间购买及租赁交易安排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大中华集团购买深圳市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4、35层办公楼,并在大中华集团取得对应房产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前租赁上述房产。2011年1月,大中华集团获得上述资产的产权初始登记,同时具备了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进行备案登记的条件。此后,我司多次致函敦促大中华集团严格按照协议,办理上述房产的交易事宜,但均遭其拒绝。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我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请大中华集团继续履行协议,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标的 | 《写字间购买及租赁交易安排协议》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2-11-30公告:公司已于2012年11月2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粤高法民一初字第2号)。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我司与大中华集团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我司向大中华集团购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与金田路交汇处深圳国际交易广场第34层和第35层两层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以人民币2.8033亿元成交,我司已付的3,000万元定金抵作购房款,还应向大中华集团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5033亿元。参考《写字间购买及租赁交易安排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我司向大中华集团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4,568.91万元。 如我司取得涉案房产的产权面积与约定面积(8,245平方米)不一致,则以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准,按原约定价格(34,000元/平方米)自我司取得涉案房产的产权证之日起5日内多退少补。 2、在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有关违约金、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包括大中华集团不再向我司提出任何租金或其他补偿要求。 3、在调解协议书签订时,大中华集团须提供深圳国际交易广场物业管理方深圳市大中华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不再要求我司支付深圳国际交易广场第34层2012年11月份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或其他费用及滞纳金、违约金等的承诺函。 4、在调解协议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到银行开立双方共管的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在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我司应将人民币29,601.91万元付至该共管账户。5、任何一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应向对方承担每日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 如涉案房产解除财产保全后,大中华集团将涉案房产出售给第三方,导致我司无法取得涉案房产,则大中华集团应向我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涉案房产在本协议签订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与2.8033亿元之间差额的120%。 6、我司承担本诉讼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用934,029.04元,大中华集团负担反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91,249.93元。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