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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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张子燕的诉讼请求如下: 1、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 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5620.75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3: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子燕的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5620.75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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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单位行贿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陈远 本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远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2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27日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2年,被告中科英华计划开展油田区块开发及经营业务,时为该公司股东的被告人陈远了解到松原金海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下称:吉林油田)合资经营吉林京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京源石油公司),开发新木油田区块,即代表中科英华公司欲收购松原金海公司持有的京源石油公司股份。同年,陈远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吉林油田总经理、党委书记王永春(已判决),王永春建议陈远直接收购松原金海公司,以规避收购京源石油公司股份需报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审批的手续。随后,陈远按王永春建议开始与松原金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义商谈收购事宜,至2004年初,双方仍未就收购达成一致。 2004年2月,陈远出任中科英华公司董事长,为了公司发展,遂请托王永春出面协调前述收购事宜;同年,在王永春的帮助下,中科英华公司顺利收购松原金海公司,成为吉林油田合资方。此后,陈远继续请托王永春为中科英华公司与吉林油田共同开发油田区块及开展业务经营提供帮助。期间,陈远多次表示要感谢王永春,王永春提出其女儿出国留学定居需要人民币一至二千万元。 2006年9月,中科英华公司按照王永春让其妻妹张艳清代持的要求,将“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5.21%劣后收益权转让给张艳清,王永春未支付对价。2009年9月至10月,陈远安排他人将“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中的1430万元汇入王永春指定的张艳清个人账户。 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中科英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远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其以单位行贿罪处罚。 |
标的 | 对其以单位行贿罪处罚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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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0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科英华”)与被告在上海签署《购销合同》(合同编号:sdpy2014-0110-01),双方就上海中科英华向被告采购稀土精矿达成一致意见: 1、稀土规格(型号)为TREO≥45%,数量为5,000吨,单价为人民币20,000元/吨,合计采购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2、双方对包装标准、运输方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以及验收标准方法作了约定。 《购销合同》签订后,上海中科英华于2014年10月10日起陆续向被告预付货款,并于2015年3月27日委托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截止起诉日,合计向被告预付了货款人民币68,344,661.97元。 2015年7月2日,原告与上海中科英华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上海中科英华将上述《购销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了原告,并将有关转让事项书面告知了被告。 截止起诉日,被告未向上海中科英华和原告交付任何《购销合同》项下的稀土精矿,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鉴于被告未能及时提供所采购的稀土精矿,原告被迫对生产经营进行重大调整,现在即使被告再履行交付义务,对原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原告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并退还已经预付的购货款人民币68,344,661.97元。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编号为sdpy2014-0110-01的《购销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的货款人民币68,344,661.97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至货款实际退还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68,344,661.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
标的 | 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项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6-9-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2018-06-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3-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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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国源中鑫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国源中鑫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475.84万元。 2、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3、国源中鑫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公司直接向国源中鑫支付成都广地应偿还的2014年3月2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3600万元,利息36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507.84万元)。.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人民币5475.84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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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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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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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综合类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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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综合类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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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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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理财公告全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理财公告全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2012)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2012)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其他证券中介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其他证券中介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保险公司管理层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保险公司管理层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分红派息提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分红派息提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业绩预警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业绩预警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债权登记日,期限年,票面利率%,每百元面值每年可获息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债权登记日,期限年,票面利率%,每百元面值每年可获息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可转债上市截止日。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可转债上市截止日。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披露延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披露延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特别处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特别处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自标引-行业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自标引-行业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教库DP与CG分类对应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教库DP与CG分类对应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AMP(专项收益支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AMP(专项收益支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其他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其他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公司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公司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期票据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期票据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欧洲结算系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欧洲结算系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利率招标、簿记建档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利率招标、簿记建档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数量招标、簿记建档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数量招标、簿记建档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资产评估确认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资产评估确认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土地评估确认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土地评估确认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俄罗斯卢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俄罗斯卢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丹麦克朗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丹麦克朗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5个月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5个月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12个月或1年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12个月或1年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90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90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3个月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3个月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季业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季业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申报稿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申报稿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长期)BB-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长期)BB-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短期)A-1+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短期)A-1+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1Y)10日均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1Y)10日均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6M)7日均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6M)7日均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批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批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未通过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批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未通过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批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短期融资券收益率曲线(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短期融资券收益率曲线(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固定利率商业银行债收益率曲线(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固定利率商业银行债收益率曲线(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非金融机构(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非金融机构(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资者分类总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资者分类总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港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港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债-浮动利率金融债指数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债-浮动利率金融债指数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债-短融50指数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债-短融50指数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特别结算会员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特别结算会员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年定存--首期取发行日利率,以后各期取当期起息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且有最低利率限制;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年定存--首期取发行日利率,以后各期取当期起息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且有最低利率限制;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准利率参考指标--取起息日的B_2W(首期除外)为基准利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准利率参考指标--取起息日的B_2W(首期除外)为基准利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验资费用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验资费用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费律师、会计师及评估费用等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费律师、会计师及评估费用等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财务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财务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18M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18M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债券托管量(本币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债券托管量(本币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待购回债券余额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待购回债券余额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结构型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结构型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副监事长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副监事长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常务副总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常务副总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财务负责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财务负责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休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休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深市所有权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深市所有权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触及跌幅限制的ST、*ST和S证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触及跌幅限制的ST、*ST和S证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认购申请表抽签方式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认购申请表抽签方式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自由认购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自由认购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被冻结方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被冻结方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分立后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分立后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应收股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应收股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5.其他(二)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5.其他(二)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1.提取盈余公积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1.提取盈余公积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派现、缩股和权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派现、缩股和权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送股、认沽权利及资产重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送股、认沽权利及资产重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连带清偿的担保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连带清偿的担保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2个交易日触及跌幅限制,在这2个交易日中同一营业部净卖出股数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2个交易日触及跌幅限制,在这2个交易日中同一营业部净卖出股数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土地增值税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土地增值税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日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日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账款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账款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地方政府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地方政府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国债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国债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香港公司资产负债表_非金融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香港公司资产负债表_非金融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政许可申请同步审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政许可申请同步审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实地核查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实地核查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分级基金—主子基金关联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分级基金—主子基金关联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保本期变动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保本期变动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最近3年至基金转型日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最近3年至基金转型日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报告期初到退市前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报告期初到退市前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4、张子燕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 1、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利息3067.37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2174.16万元); 2、公司直接向张子燕支付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2013年6月7日《借款协议》项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58万元、及至该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70.64万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620.75万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
标的 | 偿还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协议纠纷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刘国辉 被申请人: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解除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之间有关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具体协议为:《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3年1月22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2013年2月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补充协议(二)》(2013年2月27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3年3月8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4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5年4月10日签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2015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4,562,500.00元(以4.5亿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至申请人返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5、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申请费。 6、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二)刘国辉对上述请求3、4、5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026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
标的 | 解除其合同协议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4-29: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亿元,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28亿元,合计人民币5.78亿元,丙方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鉴于乙方目前经营困难,债务过多,短期内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按七七折减免债务,即乙方按人民币4.45亿元清偿债务,但乙方必须三年内全额付清,若乙方未能在三年内付清人民币4.45亿元,债务减免取消,乙方需按人民币5.78亿元向甲方清偿债务。 经三方共同确认,上述三年期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止。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资总监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6-02-17 | |
---|---|
股票代码 | 600110 |
股票简称 | 诺德股份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张子燕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张子燕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214.53 元。 2、张子燕对成都广地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406.22 万元。 3、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