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4-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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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 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句容嘉叶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与句容嘉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叶公司”,赵伟系嘉叶公司独资股东。)有长期业务合作,2014年11月26日,双方经对账后签署《协议》约定:一、双方合作于本合同生效日终止。二、经双方财务对账,嘉叶公司尚欠苏美达时尚公司1480万元;苏美达时尚公司的债权由轻纺公司向嘉叶公司代为收取,轻纺公司和嘉叶公司确认:此为财务全面审核对账后的结果,无任何遗漏和错误。三、轻纺公司同意嘉叶公司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第二条项下款项;在嘉叶公司还清上述欠款前,轻纺公司对嘉叶公司坐落于镇江市句容天王镇戴巷桥158号设计打样中心的土地(土地证号:句土国用201l第030583)及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享有抵押权。四、如嘉叶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第二条项下款项,嘉叶公司同意将其名下坐落于镇江市句容天王镇戴巷桥158号设计打样中心以1480万元的价格折抵给轻纺公司所有,折抵后轻纺公司及苏美达时尚公司的债权归于消灭;双方确认:双方对于抵销对象及抵销物的价值无异议,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且此抵销价格不受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动,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就所有合作事宜再无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再主张任何权利。 随后轻纺公司认为嘉叶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有欺诈行为。2015 年11月24日,轻纺公司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嘉叶公司及赵伟缔约过失责任诉讼, 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撤销2014年11月26日《协议》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约定; (2)判定嘉叶公司立即支付欠款1,657.60万元; (3)判令赵伟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标的 | 撤销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支付货款1657.60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6年1月5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嘉叶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嘉叶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上诉。 2016年4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2017-4-11:本案于2017年4月7日收到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1.确认轻纺公司与嘉叶公司2014年11月26日签订的《协议》第四条无效。 2.嘉叶公司向轻纺公司支付欠款14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3.被告赵伟对被告嘉叶公司上述第2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8-07-24:近日,公司接到通知,本案执行过程中各方达成和解:赵伟以其独资的嘉叶公司及其个人名下的一套上海房产全额折抵执行款项。目前,嘉叶公司的股权及赵伟个人房屋产权已转让至轻纺公司名下,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1657.60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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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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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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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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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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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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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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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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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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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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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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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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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贷款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贷款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贷款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贷款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理财公告全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理财公告全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理财公告全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理财公告全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理财公告全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2012)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2012)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2012)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2012)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2012)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其他证券中介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其他证券中介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其他证券中介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其他证券中介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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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其他证券中介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境内保险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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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境内保险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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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境内保险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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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境内保险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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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保险公司管理层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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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保险公司管理层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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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保险公司管理层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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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保险公司管理层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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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保险公司管理层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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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分红派息提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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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分红派息提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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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分红派息提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分红派息提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分红派息提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除牌提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除牌提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除牌提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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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除牌提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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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债权登记日,期限年,票面利率%,每百元面值每年可获息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债权登记日,期限年,票面利率%,每百元面值每年可获息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债权登记日,期限年,票面利率%,每百元面值每年可获息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债权登记日,期限年,票面利率%,每百元面值每年可获息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债权登记日,期限年,票面利率%,每百元面值每年可获息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披露延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披露延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披露延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披露延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披露延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自标引-行业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自标引-行业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自标引-行业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自标引-行业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自标引-行业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AMP(专项收益支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AMP(专项收益支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AMP(专项收益支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AMP(专项收益支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AMP(专项收益支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同业存单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同业存单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同业存单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同业存单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公司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公司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公司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公司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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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公司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欧洲结算系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欧洲结算系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欧洲结算系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欧洲结算系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欧洲结算系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利率招标、簿记建档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利率招标、簿记建档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利率招标、簿记建档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利率招标、簿记建档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利率招标、簿记建档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资产评估确认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资产评估确认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资产评估确认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资产评估确认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资产评估确认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验资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验资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验资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验资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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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俄罗斯卢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俄罗斯卢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俄罗斯卢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俄罗斯卢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俄罗斯卢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清算瑞士法郎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清算瑞士法郎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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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清算瑞士法郎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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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清算瑞士法郎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5个月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5个月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5个月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5个月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5个月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90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90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90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90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90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总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总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总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总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季业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季业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季业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季业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季业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长期)BB-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长期)BB-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长期)BB-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长期)BB-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长期)BB-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CC+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CC+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CC+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CC+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1Y)10日均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1Y)10日均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1Y)10日均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1Y)10日均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1Y)10日均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1M)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1M)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1M)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1M)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批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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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批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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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批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批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批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发审委有条件通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发审委有条件通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发审委有条件通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发审委有条件通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短期融资券收益率曲线(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短期融资券收益率曲线(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短期融资券收益率曲线(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短期融资券收益率曲线(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短期融资券收益率曲线(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固定利率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曲线(A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固定利率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曲线(A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固定利率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曲线(A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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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固定利率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曲线(A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非金融机构(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非金融机构(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非金融机构(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非金融机构(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非金融机构(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港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港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港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港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港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债-浮动利率金融债指数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债-浮动利率金融债指数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债-浮动利率金融债指数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债-浮动利率金融债指数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债-浮动利率金融债指数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特别结算会员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特别结算会员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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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特别结算会员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特别结算会员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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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特别结算会员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年定存--首期取发行日利率,以后各期取当期起息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且有最低利率限制;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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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年定存--首期取发行日利率,以后各期取当期起息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且有最低利率限制;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年定存--首期取发行日利率,以后各期取当期起息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且有最低利率限制;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年定存--首期取发行日利率,以后各期取当期起息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且有最低利率限制;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年定存--首期取发行日利率,以后各期取当期起息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且有最低利率限制;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回购定盘利率--起息日前1天的FR007(首期除外)为基准利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2108.9087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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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回购定盘利率--起息日前1天的FR007(首期除外)为基准利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3892.6955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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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经完成执行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中石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中石油再审申请。但中石油于2015年3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明成公司及技贸公司。 |
标的 | 支付货款 |
一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中石油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回购定盘利率--起息日前1天的FR007(首期除外)为基准利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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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九、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诉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光伏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套公司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苏美达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成套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成套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6年5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标的 | 支付款项6,988.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内容 |
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国电光伏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回购定盘利率--起息日前1天的FR007(首期除外)为基准利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6988.5200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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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荣辰置业有限公司、张宇 技贸公司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 年8 月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切片聚合装置。技贸公司按约履行代理进口义务后,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苏州荣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宇向技贸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25.49万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费、银行费、海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清关港杂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9.86万元; (3)判令苏州荣辰、张宇对南通营太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技贸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标的 | 偿付货款1312.68万元及违约金225.49万元及相关费用合计249.86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技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主要内容为: (1)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货款17,349,617.60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关税等税款6,097,897.47元及相应垫款收益; (3)判决南通营太奇偿还技贸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425,913.39元; (4)判决苏州荣辰公司及张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2017-4-26:日前,技贸公司已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验资费用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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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五、技贸公司诉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7日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技贸公司进口设备及芯片。技贸公司已为其向设备供应商开立两张信用证并承兑,后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技贸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合计21,089,086.75 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向技贸公司支付已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58,863.08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江苏国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代理费用合计2108.908675万元及违约金111.499629万元、及相关费用55.886308万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2017-3-25: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验资费用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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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技贸公司诉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红剑集团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与红山化纤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红山化纤委托技贸公司向外商进口设备,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技贸公司已向外商支付货款,但红山化纤未履行付款义务。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自愿就红山化纤债务向技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直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红山化纤向技 贸 公 司 支 付 货 款38,926,954.74 元及逾期违约金 6,427,168.52 元(最终金额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准); (2)判令红山化纤承担代理费、清关运输费等费用合计 4,008,372.08 元(最终金额需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判令杭州红剑和红剑集团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标的 | 支付货款38,926,954.74元及逾期违约金6,427,168.52元级相关费用 |
一审判决内容 |
技贸公司已撤诉。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验资费用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7-03-25 | |
---|---|
股票代码 | 600710 |
股票简称 | 苏美达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技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技贸公司向中石油采购三批石油产品,金额合计约 8,800 万元,同时与客户上海明成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因中石油未能按约供货,故技贸公司于2013 年5月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