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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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资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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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综合类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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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综合类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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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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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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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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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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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理财公告全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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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理财公告全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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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2012)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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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2012)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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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其他证券中介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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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其他证券中介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保险公司管理层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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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保险公司管理层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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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分红派息提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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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分红派息提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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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业绩预警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业绩预警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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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债权登记日,期限年,票面利率%,每百元面值每年可获息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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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债权登记日,期限年,票面利率%,每百元面值每年可获息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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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可转债上市截止日。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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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可转债上市截止日。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披露延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披露延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特别处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特别处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自标引-行业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自标引-行业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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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教库DP与CG分类对应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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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教库DP与CG分类对应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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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AMP(专项收益支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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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AMP(专项收益支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其他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其他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公司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券公司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期票据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期票据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欧洲结算系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欧洲结算系统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利率招标、簿记建档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利率招标、簿记建档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数量招标、簿记建档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数量招标、簿记建档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资产评估确认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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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资产评估确认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土地评估确认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土地评估确认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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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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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俄罗斯卢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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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俄罗斯卢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丹麦克朗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丹麦克朗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5个月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5个月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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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12个月或1年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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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12个月或1年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90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90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3个月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3个月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季业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季业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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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申报稿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申报稿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长期)BB-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长期)BB-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短期)A-1+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短期)A-1+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1Y)10日均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1Y)10日均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6M)7日均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SHIBOR(6M)7日均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批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证监会批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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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未通过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批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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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未通过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批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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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短期融资券收益率曲线(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短期融资券收益率曲线(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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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固定利率商业银行债收益率曲线(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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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银行间固定利率商业银行债收益率曲线(AA+)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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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非金融机构(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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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非金融机构(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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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资者分类总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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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资者分类总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港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港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债-浮动利率金融债指数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债-浮动利率金融债指数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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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债-短融50指数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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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中债-短融50指数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特别结算会员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特别结算会员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年定存--首期取发行日利率,以后各期取当期起息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且有最低利率限制;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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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一年定存--首期取发行日利率,以后各期取当期起息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且有最低利率限制;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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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准利率参考指标--取起息日的B_2W(首期除外)为基准利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准利率参考指标--取起息日的B_2W(首期除外)为基准利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验资费用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验资费用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费律师、会计师及评估费用等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费律师、会计师及评估费用等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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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财务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财务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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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18M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18M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债券托管量(本币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债券托管量(本币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待购回债券余额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待购回债券余额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结构型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结构型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副监事长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副监事长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常务副总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常务副总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财务负责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财务负责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休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休假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深市所有权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深市所有权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触及跌幅限制的ST、*ST和S证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触及跌幅限制的ST、*ST和S证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认购申请表抽签方式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认购申请表抽签方式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自由认购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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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自由认购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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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被冻结方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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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被冻结方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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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分立后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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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分立后公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应收股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应收股利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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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5.其他(二)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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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5.其他(二)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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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1.提取盈余公积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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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1.提取盈余公积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派现、缩股和权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派现、缩股和权证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送股、认沽权利及资产重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送股、认沽权利及资产重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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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连带清偿的担保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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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连带清偿的担保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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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2个交易日触及跌幅限制,在这2个交易日中同一营业部净卖出股数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2个交易日触及跌幅限制,在这2个交易日中同一营业部净卖出股数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土地增值税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土地增值税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日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日元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账款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账款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地方政府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地方政府债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国债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国债合计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香港公司资产负债表_非金融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香港公司资产负债表_非金融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政许可申请同步审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政许可申请同步审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实地核查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实地核查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分级基金—主子基金关联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分级基金—主子基金关联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保本期变动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基金保本期变动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最近3年至基金转型日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最近3年至基金转型日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报告期初到退市前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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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报告期初到退市前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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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资总监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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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投资总监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主交易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主交易商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注册登记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注册登记机构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单笔赎回上限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单笔赎回上限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
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正回购交易抵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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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600848 |
股票简称 | 上海临港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
标的 | 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
一审判决内容 |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内容 | |
执行情况 | |
诉讼方与本公司关系 | 正回购交易抵押 |
偿还或被偿还金额 | |
诉讼费用 | |
或有损失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3-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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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900928 |
股票简称 | 临港B股 |
原告 | |
被告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诉讼类型 | 诉讼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