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日期 |
2099-12-31 |
序号 |
股东名称 |
预计上市日 |
新增可上市股份 |
限售条件 |
1 |
海南瑞泽 |
2099-12-31 |
2555.20万 |
交易对方徐湛元、邓雁栋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海南瑞泽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在满足12个月锁定期规定的前提下,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海南瑞泽股份可以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分批解禁,未达到解禁条件的新增股份不得转让、上市交易或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1)根据2018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广东绿润2018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18年度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14,000.00万元)。满足该条件后,交易对方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海南瑞泽股份的40%解除锁定。
(2)根据2019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广东绿润2019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19年度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15,600.00万元)。满足该条件后,交易对方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海南瑞泽股份的40%解除锁定。
(3)根据2020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广东绿润2020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20年度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18,800.00万元);同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截至业绩承诺期末,不存在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期内应支付的补偿款的情况。满足该条件后,交易对方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海南瑞泽股份的20%解除锁定。
(4)除前述股份锁定约定外,交易对方还应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于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5)若上述解禁条件未满足,徐湛元、邓雁栋将按照《资产购买协议》及《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后各期剩余股份予以解禁。若各期允许解禁的剩余股份等于或小于零,则当期不存在应解禁的股份。
(待跟踪) |
2 |
海南瑞泽 |
2099-12-31 |
2688.31万 |
交易对方徐湛元、邓雁栋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海南瑞泽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在满足12个月锁定期规定的前提下,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海南瑞泽股份可以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分批解禁,未达到解禁条件的新增股份不得转让、上市交易或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1)根据2018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广东绿润2018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18年度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14,000.00万元)。满足该条件后,交易对方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海南瑞泽股份的40%解除锁定。
(2)根据2019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广东绿润2019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19年度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15,600.00万元)。满足该条件后,交易对方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海南瑞泽股份的40%解除锁定。
(3)根据2020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广东绿润2020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20年度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18,800.00万元);同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截至业绩承诺期末,不存在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期内应支付的补偿款的情况。满足该条件后,交易对方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海南瑞泽股份的20%解除锁定。
(4)除前述股份锁定约定外,交易对方还应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于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5)若上述解禁条件未满足,徐湛元、邓雁栋将按照《资产购买协议》及《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后各期剩余股份予以解禁。若各期允许解禁的剩余股份等于或小于零,则当期不存在应解禁的股份。
(待跟踪) |
|
上市日期 |
2099-01-02 |
序号 |
股东名称 |
预计上市日 |
新增可上市股份 |
限售条件 |
3 |
海南瑞泽 |
2099-01-02 |
878.77万 |
交易对方徐湛元、邓雁栋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海南瑞泽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在满足12个月锁定期规定的前提下,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海南瑞泽股份可以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分批解禁,未达到解禁条件的新增股份不得转让、上市交易或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1)根据2018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广东绿润2018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18年度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14,000.00万元)。满足该条件后,交易对方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海南瑞泽股份的40%解除锁定。
(2)根据2019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广东绿润2019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19年度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15,600.00万元)。满足该条件后,交易对方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海南瑞泽股份的40%解除锁定。
(3)根据2020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广东绿润2020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20年度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18,800.00万元);同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截至业绩承诺期末,不存在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期内应支付的补偿款的情况。满足该条件后,交易对方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海南瑞泽股份的20%解除锁定。
(4)除前述股份锁定约定外,交易对方还应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于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5)若上述解禁条件未满足,徐湛元、邓雁栋将按照《资产购买协议》及《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后各期剩余股份予以解禁。若各期允许解禁的剩余股份等于或小于零,则当期不存在应解禁的股份。
(待跟踪) |
4 |
海南瑞泽 |
2099-01-02 |
923.84万 |
交易对方徐湛元、邓雁栋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海南瑞泽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在满足12个月锁定期规定的前提下,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海南瑞泽股份可以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分批解禁,未达到解禁条件的新增股份不得转让、上市交易或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1)根据2018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广东绿润2018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18年度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14,000.00万元)。满足该条件后,交易对方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海南瑞泽股份的40%解除锁定。
(2)根据2019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广东绿润2019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19年度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15,600.00万元)。满足该条件后,交易对方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海南瑞泽股份的40%解除锁定。
(3)根据2020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广东绿润2020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2020年度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18,800.00万元);同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截至业绩承诺期末,不存在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期内应支付的补偿款的情况。满足该条件后,交易对方根据本次交易取得的海南瑞泽股份的20%解除锁定。
(4)除前述股份锁定约定外,交易对方还应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于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5)若上述解禁条件未满足,徐湛元、邓雁栋将按照《资产购买协议》及《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后各期剩余股份予以解禁。若各期允许解禁的剩余股份等于或小于零,则当期不存在应解禁的股份。
(待跟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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